国寿鑫盈年金A款和国寿鑫盈年金B款都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年金保障产品,都提供年金、满期金和身故保障。
国寿鑫盈年金A款条款
一、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
二、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十年。
三、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一次性交付。
四、保险责任
1、年金:自合同生效起第5个保单年度至第7个保单年度,每年领取已交保费的20%作为年金,第8个保单年度和第9个保单年度,每年领取已交保费的6%作为年金。
2、满期金:生存至第10个保单年度,可一次性领取基本保额的100%作为满期金。
3、身故保险金:合同前5年内身故,给付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作为身故保险金;合同生效满5年后身故,给付现金价值。
国寿鑫盈年金B款
投保范围
承保年龄: 28天-70岁
保障期限: 10年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范围
1、年金:自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六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0%给付年金。 自本合同生效满七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给付年金。
2、满期金: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
3、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满五个保单年度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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